政院提修法設公職律師 負責政府、公立學校法律訴訟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建立公職律師制度,負責政府或公立學校對外的法律訴訟;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一旦三讀,公職律師將兼具公務員與律師身分,且應加入律師公會。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律師法第12條、第18條、第23條之1、第24條、第27條和第28條修正草案,建立公職律師的法制制度。

草案規範,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且應加入律師公會;草案也規定,公職律師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或是擔任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訴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修法是基於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公職律師未來將負責政府機關對外法律事務,如訴訟或是國賠案件,不僅提升政府法制力,也讓律師職涯發展多一個選擇。

他表示,經行政院人事總處盤點後,發現政府各部會、公立學校都對公職律師有需求,現行沒有公職律師通常是委外,而未來若有公職律師,除了較為熟悉政府運作跟業務,信任關係也比較高。(編輯:謝佳珍)11203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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