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增龍崎條款 開發許可廢止後環評結論失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6日電)儘管政府宣示不再開發龍崎掩埋場,但現行環評法沒有廢止條款引發地方擔憂。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增訂「龍崎條款」,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後,環評審查結論失效。

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曾計劃在台南市龍崎區設置南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引發環境保護團體及當地居民長年反對及抗議。台南市政府在2019年1月宣布龍崎掩埋場預定地列為自然地景,行政院前院長蘇貞昌也允諾龍崎掩埋場設置許可不再展延。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指出環評原本是跟著開發許可,但依現行環評法,開發許可廢止後,環評必須由開發單位申請才能作廢,比喻恐產生「環評地縛靈」,居民更擔憂開發案死灰復燃。

王定宇說,他與立委趙天麟等人提案,增訂環評法條文,盼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停止展延輔導作業要點等前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廢止無需作用的環評,避免民眾疑慮。

環保署長張子敬表示,以龍崎掩埋場一案為例,政府已宣示不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廢止設置許可且不展延,政策法規上屬於不能開發;但現行環評審查結論沒有廢止規定,仍然有效,能理解會造成民眾擔心。

張子敬表示,尊重立委提案內容,沒有特別意見。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在審查條文時,朝野立委贊同王定宇提案的環評法修正條文,最後順利初審通過。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的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法律修正前已公告的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也適用新法內容。(編輯:趙蔚蘭)11204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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