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監委葉大華今天說,民國109年間彰化少年小羅遭雇主拘禁凌虐,以BB彈射擊、電刑等,殘忍不人道對待及強迫勞動案,有如台版柬埔寨翻版,請行政院全面檢討青少年及兒少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
監察委員葉大華、高涌誠今天舉行記者會。葉大華指出,民國107年間,林男與少年小羅透過臉書求職,分別受僱於詹男、黃男,從事太陽能板組裝工作;但在林男剛滿20歲時,就被要求申請高額月租費的手機門號,交給詹男、黃男使用。
葉大華指出,在109年1月下旬,因疫情無工作期間,林男與小羅遭拘禁在詹男女友李女的彰化住處,不得任意離去,並要從事家事勞務、照顧李女的女兒。期間還遭詹男、黃男毆打,更以BB彈射擊至少500發、強迫食用狗屎尿,電刑導致腳趾截肢等殘忍、不人道虐待,有如台版柬埔寨翻版。
葉大華表示,在109年4月9日林男因為飢餓難耐,逃到超商偷竊食品果腹,隔天員警循線查獲林男後,據林男供述,警方才將一起被拘禁的小羅救出。全案在109年5月經媒體報導,引發外界關注,詹男、黃男遭法院以殺人未遂等罪,分別判刑12年、9年定讞。
監察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17日通過葉大華、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督同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共同合作,就兒少遭受職場凌虐案件納入社會安全網重大兒虐個案檢討機制,以強化各政府部門橫向聯繫機制,另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重新檢討本案,並進行政策檢討。
葉大華說,本案2名被害人在司法調查時,被鑑別認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依法應受到法律協助。但林男遭拘禁,因飢餓難耐逃出來到超商偷取食物食用,竟被以竊盜罪判決有罪確定,且以高出食物總價約60倍、新台幣8000元與超商和解,換取法院緩刑2年,不符比例原則。
葉大華指出,小羅因罹患精神疾病未能到庭,直到第二審時才有法律扶助律師協助小羅表達意見;無論偵查、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協助都有所延遲或疏漏,未能保障其表意權。建請行政院督促衛福部、法務部,研議建置Barnahus(兒童之家),建立友善晤談兒少機制,取得兒少證言及保護兒少表達意見權利。
葉大華也說,青年勞工透過網路社群求職居多,導致遭詐騙情形層出不窮,但現行就業服務法等相關監管法令較為寬鬆或無法可管,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也難以監管。政府應重視青少年勞動權益、勞動職場安全,研議防範兒少遭經濟剝削與強迫勞動機制。
高涌誠表示,林男是因為被拘禁、餓到逼不得已才到超商偷東西吃,檢察官應考慮到林男的竊盜動機、且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該不起訴或有免刑的機會。司法不只忽略人口販運防制,也忽略CRC兒童意見的表達,顯然有距離、不夠溫暖;會將調查報告轉送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編輯:蘇龍麒)11205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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