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銓敘部今天說,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9年過渡期將在民國113年6月屆滿,已規劃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等規定,適度放寬派用人員調任機關及職務規範,以保障任用人員合理陞遷權益。
銓敘部透過新聞稿表示,今天在考試院會中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概況」為題,進行業務報告,並針對過渡期屆滿後,部分機關因派用人員久任其職,造成陞遷阻滯等管理問題,提出配套研議方向。
銓敘部說,民國104年6月17日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現職派用人員在所定9年過渡期間,也就是104年6月19日到113年6月18日內,除組織法另有規定者外得繼續派用,並在過渡期屆滿後,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直到離職為止。
銓敘部指出,截至今年4月,原派用機關現職派用人員計有1096人,其中交通部及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占多數,分別為605人及456人。由於部分機關派用人員比例偏高,在過渡期屆滿後須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的職務,將造成機關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滯,影響工作士氣,不利機關首長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
銓敘部說,已預先研議9年過渡期屆滿後派用人員的合理調任方案,規劃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適度放寬派用人員調任機關及職務規範,讓中央機關派用人員可在尚有派用人員的機關間,調任同職稱且職務列等相當的職務;地方機關派用人員得於所隸屬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間,調任同職稱且職務列等相當職務。
銓敘部表示,希望透過這些規劃,適度解決機關因派用人員久任其職,所造成陞遷阻滯等管理問題,除保障任用人員合理陞遷權益外,並兼顧機關整體工作士氣。
考試院長黃榮村說,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當初施行目的,主要是為推動國家重大建設,確有其時代背景,且派用人員對國家有貢獻,但隨時空環境變遷與回歸憲法考試用人意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將隨時間退離。
黃榮村表示,為使派用制度順利走入歷史,請銓敘部就派用人員的任職情形與機關實務運作整體衡量,妥善規劃這類人員在9年過渡期屆滿後,得調任機關及職務範圍,以兼顧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的意旨,與機關人力管理運用需要,共創行政機關、任用人員、派用人員三贏的願景。(編輯:蘇志宗)11207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