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8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台北市區監理所前所長袁國治涉嫌貪污受賄,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並有行政程序外的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袁國治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法務部廉政署移請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袁國治犯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經監察院調查,袁國治所為除涉犯貪瀆罪嫌,袁國治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的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的不當接觸,嚴重傷害機關廉潔形象,行政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監察院今天以13比0,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彈劾袁國治,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袁國治在民國107年到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的盈餘分紅,總計新台幣171萬2000元,及價值1萬元的中油捷利卡、價值8000元的茶葉10罐等餽贈。
彈劾案文表示,袁國治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台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
彈劾案文指出,袁國治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就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在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申請人所經營的公司會面,收受申請人交付的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核有重大行政違失,依法應受懲戒。(編輯:蘇龍麒)11208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