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時詢答 憲法法庭判違憲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總統沒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同時立委要求聽取國情報告後可即時詢答,憲法法庭也認定違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其中第二章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多項規定遭疑違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此為限縮合憲,重點在於立法院邀請對總統並無拘束力。

因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今天宣判日起立即失效部分如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3項規定,總統每年2月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部分,均違憲。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2項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4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此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即時回答,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天內以書面回覆,也是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要求,直接民選產生的總統與立法院,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彼此間並無憲法上的權力從屬關係。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也無直接向總統問責的憲法權限。

楊皓清說,總統作為憲法機關,其地位及職權均應由憲法自為規定,屬憲法保留事項,除憲法明文規定或授權外,尚非可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沒有的義務,或增加憲法所沒有的限制。

楊皓清強調,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賦予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權限,這只是容許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利,並不是說總統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

楊皓清表示,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總統自得本於其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跟立法院協商後實施,這不是立法院可以片面決定。

另外,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也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編輯:吳協昌)11310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