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南市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9日電)服刑中的槍擊要犯張錫銘申請假釋屢遭駁回,今年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法務部矯正署,台南地方法院今天駁回原告之訴,全案可上訴。
張錫銘因申請假釋屢遭駁回,狀告法務部矯正署,台南地院今天宣判,但雙方未到庭聽判,地院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僅以公告主文代替,未在法庭內當庭宣判主文。
台南地院指出,法務部矯正署考量張錫銘犯行、犯後表現及再犯風險等三大面向,且張錫銘犯行情節非輕,犯後無任何和解計劃或賠償相關紀錄,犯後態度非佳,決議不予許可假釋,尚非無據。
台南地院表示,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僅是得否陳報假釋的法定條件,未明定執行逾一定期間即應許可假釋;張錫銘主張在監表現良好,多次受表揚,也不是判斷有無悛悔情形的唯一要件。
台南地院認為,張錫銘是否可以假釋出監,在假審會決議後未確定,何況張錫銘向檢方聲請與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家屬和解,張錫銘必須積極和被害人連繫,請被害人主動發起,促使地檢署開案,國家不宜主動介入。
另外,張錫銘相關刑事案件共犯有10人,刑度可堪比擬者,僅詹龍欄被判處無期徒刑,但詹龍欄在監執行逾20年才假釋;張錫銘未考量自身犯行情節及其他假釋條件,主張處分違反平等原則,顯然不足採信。
因此,台南地院認定台南監獄假審會決議無拘束效力,原處分認事用法無違誤,復審決定予以維持,也無不合;張錫銘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矯正署應作成准予假釋行政處分等應予駁回。
至於張錫銘宣稱在監受不公平及差別待遇、未移外役監或監外作業、監獄管理措施悖離常情等,台南地院認為非訴訟標的,張錫銘應循其他申訴管道請求救濟。
張錫銘於1995年至2005年間犯下槍擊、綁票等案,落網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2007年起在台南監獄執行,入獄後表現正常。
張錫銘2017年起多次申請假釋都遭矯正署駁回,自認未獲公平對待,不服審查結果,提起行政訴訟,狀告矯正署。
張錫銘曾於2012年9月因祖母過世獲准返家奔喪,在相隔10年後,今年10月5日再度離開台南監獄出庭說明。(編輯:黃世雅)11110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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