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涉遺棄幼子屍體埋公墓 一審認罪嫌不足判無罪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廖姓女子在未滿1歲幼子身亡後,將屍體埋在北市富德公墓附近,遭起訴遺棄屍體罪。一審士院認為,男嬰遺體迄今尚未尋獲,全案僅有廖女自白而無其他補強證據,今天判決無罪。

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廖女於民國100年4月產下一子,由於不清楚生父為何人,因此獨立扶養;106年間,廖女幼子達入學年齡,未向小學報到,校方幾經聯繫,廖女的父親認為孫子安危有疑慮,向警方報案。

廖女到案供稱,小孩於100年下旬病故,因此以浴巾包裹屍體後,帶到台北市文山區富德公墓附近,再用路邊撿來的木棍挖掘深度約60公分的坑洞埋屍;檢察官依遺棄屍體罪嫌起訴廖女,並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女堅決否認遺棄屍體,辯稱要讓小孩入土為安,且母親靈骨塔就在富德公墓,母親可以照顧小孩。

判決提到,遺棄屍體罪以屍體存在為構成要件之一,但檢警多次依廖女指認於富德公墓附近挖掘,迄今都沒有找到男嬰屍體,也沒有找到足以證明廖女以浴巾包裹及以木棍挖掘60公分深坑洞的事證。

士院認為,因迄今未尋獲男嬰屍體或其他足以證明廖女埋葬男嬰屍體的相關事證,且廖女自白也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難以僅憑廖女自白就直接認定有起訴所指犯行,判決無罪。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0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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