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法部分違憲 南島語系3條件可申請為原住民族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違憲,但修法或另定特別法前仍有效,至遲3年後符合「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及「客觀歷史紀錄」南島語系民族可申請為原住民族。

台南縣政府(改制前)民國98年間頒布作業要點,受理平地原住民登記,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指原民法定義的原住民,僅限台灣省政府民國45、46、48、52年間申請登記有案者,否則不可依原民法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萬淑娟(Uma Talavan)等西拉雅族人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萬淑娟等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北高行更一審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根據憲法法庭宣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台灣的所有南島語系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只要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仍存續,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的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都可依民族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不過,判決表示,原民法對原住民的定義只限「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未及於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導致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保障,在這範圍內違憲。

判決指出,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日起3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原民法或另定特別法,明文規範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認定要件、所屬成員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

判決表示,逾期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只要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中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釋明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依然存續,且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者,都可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依判決意旨認定民族別。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說,判決設下3項認定指標當門檻,包括具「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及「客觀歷史紀錄」,但這項判決未支持西拉雅族為平地原住民的主張,也未直接認定西拉雅族為原住民族。

至於為何設3年修法或立法期限?許辰舟表示,目前山地與平地原住民享有的優惠性措施法規至少158項,須一一檢討,給予3年期間尚屬合理。(編輯:李明宗)11110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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