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覃姓保母被控照顧6個月大男嬰時,男嬰頭部受重擊致死,刑事部分她遭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確定;男嬰父母求償部分,台北地院日前判決,覃女須賠償共計2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覃女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保母,民國107年3月1日起受李姓男嬰的父母託付,於平日中午12時至晚上7時在其住處照顧男嬰。
判決指出,覃女於107年6月25日中午將男嬰身體移動,疏於注意使男嬰左額遭受強力撞擊,致受有對撞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
判決指出,覃女發現男嬰有異,當天下午聯絡男嬰父親,再於男嬰祖父到場查看後,將男嬰送往醫院急救,107年7月17日男嬰仍因傷害致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死亡。
刑事部分,因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覃女有故意傷害男嬰的行為,且她也無傷害男嬰的動機,因此認為男嬰死亡結果,是因她照顧不周的過失行為所致,覃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確定。
民事部分,男嬰父母請求賠償醫療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台北地方法院考量男嬰父母在精神方面確實遭受極大痛苦,連同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判覃女賠償200萬元。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1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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