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評量補考分數7折計算 國中生興訟敗訴

因病評量補考分數7折計算 國中生興訟敗訴 | 華視新聞
(中央社)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傅姓學生民國103年就讀新竹市某國中時,不滿其因病評量補考的分數,校方打7折計算,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今天認定校方輕微干預難認為構成侵害權利,判決駁回。還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合議庭指出,校方於103年1月16日及17日舉行第3次定期評量,傅姓學生第一天有參加評量,第二天因病未參加,後來補考後,成績依評量辦法規定,就超過60分部分以7折計算,任課老師折算後,分別為數學71分、英語76分、歷史65.25分及地理71分。

傅姓學生接獲第3次定期評量成績通知單,認為校方的規定計算成績部分,無明確法律授權而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獲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小學生,如果覺得權利遭學校侵害,都可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傅姓學生後來以釋憲結果,聲請再審,獲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判,發回台北高等行政院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合議庭認為,依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是否侵害學生權利,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依個案情節具體判斷。

北高行認為,傅姓學生的4科成績均屬及格,且為單一、個別科目的成績評量,未導致其須補考、重修、無法畢業或究為取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差異的結果,也無須另行支付何費用。

合議庭指出,成績評量是學校為履行教育任務對於學生學習成效所為的評斷,縱使傅姓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未能符合其主觀期待,但仍僅對其屬輕微的干預,難以認為構成侵害權利,因此判決駁回,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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