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議會前秘書長工程貪污案 更二審再判17年

中央社  / 台中市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0日電)台中市議會前秘書長陳健楷被指控10多年前辦理議會工程發包時,向廠商收受賄賂與回扣近新台幣3000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依貪污罪,判處他2案分別10年、7年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陳健楷於民國93年、101年間,分別擔任台中縣議會秘書與台中市議會秘書長,負責議會工程發包。

陳健楷被指控於93年間主辦「台中縣議會議事堂數位顯示幕系統暨台中縣議會民眾廣場數位資訊顯示板及週邊系統建置工程案」,向廠商收受賄賂350萬元,另外,於101年間主辦「台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國際會議廳暨議事空間多媒體系統建置案」,向廠商收取回扣2588萬元。

全案陳健楷一審被判處20年徒刑、二審改判13年6月,更一審認定有3罪改判16年,陳健楷上訴最高法院後,其中1罪判8年4月確定,他於去年12月已入監執行,其餘2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審理後,合議庭審酌,陳健楷擔任職務卻未能潔身自愛、以身作則,收取廠商交付回扣2588萬元,達工程款4成,收受廠商賄賂350萬元(另外50萬分給下屬),達工程款約1成,破壞公務員形象至鉅。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陳健楷犯2案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年、7年(尚未定合併應執行刑)及褫奪公權,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11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