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胡姓女子不滿遭吳姓前男友毆打,找友人陪同談判索賠,過程中爆發衝突,吳男持刀揮舞造成1死2傷。二審認為吳男非預謀犯案,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40歲吳男於民國110年2月3日毆打胡姓同居女友,遭控告傷害。吳男委託友人支付新台幣5000元給胡女,胡女撤回告訴。
胡女認為賠償金太少,同年2月23日在陳姓、林姓,彭姓等3名男性友人陪同下,前往吳男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的住處談判,要求再賠償。
判決指出,雙方談判過程中發生言語衝突,胡女說要向吳男母親拿錢,吳男情緒失控,拿出生魚片刀揮舞,陳男、彭男手腳受傷,經送醫無大礙;林男因左胸口被刺傷倒在血泊中,當場無生命跡象,送醫不治。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吳男殺死林男部分,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吳男殺傷陳男、彭男部分,依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6年、8年徒刑。3罪合併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吳男犯罪事證明確,考量吳男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犯案,並非預謀或主動尋釁,犯後並非毫無救贖可能,因此仍判吳男無期徒刑。
吳姓男子與檢察官均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芷瑄)11111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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