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涉猥褻性侵 二審判4年半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前立法委員李鴻鈞新莊服務處主任張書維被控涉嫌對2名女記者性騷擾、性侵未遂,一審判刑7年。二審今天改依強制猥褻罪2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6月。仍可上訴。

根據二審判決書,張書維因工作關係,認識2名女記者(以A女、B女為代號),他邀約A女參加民國108年2月間的春酒餐會,A女為與張書維建立良好關係,以利日後取得新聞素材,邀B女陪同參加。餐會結束後,張書維與A、B女前往KTV續攤,違反A、B女的意願,分別對2人強制猥褻。

判決指出,後來B女先行離開,A女因張書維有酒意,欲將張書維送回服務處辦公室,途中被告要求計程車轉往某汽車旅館,A女因不願得罪張書維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張書維在房內強制欲為性交而著手,但未達既遂犯行。

張書維曾舉行記者會反駁,質疑遭設局陷害,希望司法還清白;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認為張書維確涉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2罪及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7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張書維對A女著手強制性交犯行,未達既遂行為,原審就此部分論以既遂不當,此部分撤銷;張書維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2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改判4年6月徒刑。(編輯:李錫璋)11111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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