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校酒後涉性騷擾女同袍判刑7月 雙方和解緩刑3年

中央社  / 嘉義市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7日電)國防部某少校軍官被控去年連續趁出任務住宿機會,酒後對同單位女同事性騷擾。嘉義地院判刑7個月,考量雙方已和解,緩刑3年,並禁止騷擾女同事。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這名男性少校40歲,去年10月下旬因執行任務,與同單位的這名女同事入住嘉義市某酒店,酒後前往女同事房間,並強制抓住其雙手試圖親吻,遭對方強力反抗掙脫,少校隨即離開房間。

起訴書表示,去年11月初少校又與這名女同事,因執行同一件任務入住嘉義市某飯店,再度酒後進入女同事房間,強制抓住對方雙手壓在床上,意圖發生性行為,經女同事強力反抗掙脫後離開房間,少校求愛被拒後罷手。

另外,2人去年10月初執行同一件任務,在嘉義縣民雄鄉一家餐廳用餐時,故意坐在女同事旁邊,並用手多次觸摸女同事大腿隱私處,直到女方把椅子往後退開,少校才沒繼續得逞。檢方認為少校行為已涉及強制性交未遂罪嫌、性騷擾罪嫌及強制未遂罪嫌,偵結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認為,刑法強制性交未遂罪須基於對男女強制性交犯意,並實行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非法方法,才能成立。少校對女同事的行為,並未有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僅涉及強制未遂罪嫌及意圖性騷擾。

法官審酌少校案發時為職業軍人,其行為造成女同事身心受創,另考量坦承犯行,且與女同事已和解,加上少校因此案已提前退伍,在經偵查、審理程序後,當知有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因此,少校涉及2起強制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及5個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判處3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禁止對女同事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直接聯絡行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編輯:孫承武)11111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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