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高雄市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高雄28日電)蘇姓技術人員作弊考進中油,以為配合公司認罪並轉污點證人可保飯碗,卻仍被解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認為中油調查時確有此承諾,解雇違反誠信原則,判蘇男勝訴。
判決指出,蘇男2015年參加中油雇用人員甄試,錄取煉油技術員,隔年成為正式員工,但中油政風人員接獲檢舉蘇男參加考試時有舞弊情形,2017年蘇男到總公司接受調查。
蘇男認為,調查時洪姓董事長秘書和袁姓政風人員都在場,袁姓政風人員並對自己承諾協助保障工作權,因此簽下自白書並同意擔任污點證人,供出同梯石化事業部還有2人靠作弊錄取。
中油則指出,蘇男涉及電子舞弊,因公司組織龐大,由政風部門逐步查證,再將懲處建議呈報董事長;國營企業進用人員有一定規範,且與關係企業勞雇關係各異,政風人員向蘇男提可協助其轉任其他子公司職務,為雙方私人問題。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合議庭認為,蘇男確實靠舞弊考進中油,自白也是出於自由意志完成。但袁姓政風人員在具結證稱,蘇男相當熱心,認為蘇男對公司一定有感念,原已開始往安排他到中油子公司工作方向努力,卻因握有最終決定權的董事長陳金德辭職而無法實現,自己對此也感到抱歉。
合議庭指出,蘇男轉污點證人時,袁姓政風人員、洪姓董事長秘書2名公司核心都在場,若無董事長授權,豈敢承諾保障蘇男保住工作,也不得僅因陳金德辭職背棄承諾,因此認定中油事後解雇蘇男違反誠信原則,判中油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111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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