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傷害3歲男童致死 更一審改判保母和丈夫

中央社  / 基隆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基隆劉姓無照保母收托照顧3歲男童,被控與張姓丈夫長期凌虐傷害男童致死。高院更一審今天審酌夫婦有悔悟改認罪等,改判處劉女11年8月、張男12年4月,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基隆市消防局在民國109年9月25日接獲劉姓保母通報,家中3歲男童高燒不退,陷入昏迷,救護員到場,發現男童已明顯死亡並未送醫,立即通知警方前來處理。

檢警查出,劉女與張男於109年6月至9月23日期間,不提供男童成長所需的足夠食物營養,又多次斥喝、徒手或以玩具車等毆打男童,導致男童發育受阻、營養不良、骨瘦如柴,頭部、四肢、背部等有多處新舊傷。

此外,夫婦又多次以腳踩踏男童腹部,導致肝臟挫裂等傷害,除身心狀況持續惡化,也出現腹瀉、嘔吐、食慾不振及活動力下降情形。

檢方指出,男童在109年9月24日發燒後,劉女與張男也僅餵食少許水及雞湯,未帶男童就醫,致使男童在隔天因頭軀體腹部多處挫傷、顱內慢性硬腦膜下腔出血、肝臟挫傷、外傷性胰臟挫裂併出血,最後因為中樞神經衰竭、出血性休克死亡。檢方將劉女與張男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審酌,劉女與張男明知男童父母就算有欠費,也與年幼男童無關,竟對無反抗能力的男童長期施暴、凌虐,導致男童死亡,犯罪情節嚴重,又未與男童父母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等,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劉女12年、張男12年半。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劉女11年半、張男12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更一審考量夫婦在一審否認犯行,後來審理期間已知悔悟並坦承犯行等,今天改判劉女11年8月徒刑、張男12年4月徒刑。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1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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