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王姓男子不滿樓上邢姓住戶發出鳥鳴、施工等聲響近3年,提告求償。士院認定邢姓民眾侵害王男居住安寧,日前判決賠償60萬元,且發出侵入王男住處的聲響不得超過一定分貝。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家住台北市士林區的王姓民眾主張,樓上邢姓住戶自民國108年2月起,不時製造類似鳥叫的聲響、拉桌椅聲、施工聲,導致他焦慮、失眠,求償新台幣300萬元,並請法院禁止邢姓住戶製造噪音。
邢姓住戶則辯稱,只會發出一般通常日常生活的環境聲響,並未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程度,雖曾於108年初施工裝潢,但都有緊閉門窗、縮短工時,請求法院駁回王男之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曾向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報案55次,也向派出所報案163次,另向法院提出超過3000個影音檔為證;法官勘驗檔案發現有類似鳥類的長嘯聲、敲打聲等,且次數繁多、尖銳刺耳,確實令人不快,但無從判別明確分貝數。
判決書提到,曾赴現場處理糾紛的員警作證表示,確實聽到裝潢聲或鳥叫聲,令人受不了;環保局人員也說,曾聽到邢姓住戶住處傳出破碎機具在破除東西的聲響,經測量沒達到噪音管制標準,但音量、聲頻令人不快。
環保局人員還作證表示,許多同事都曾到現場處理,大家都懷疑到底是正常裝修還是蓄意干擾;社區鄰居也到庭證稱,常聽到邢姓住戶住處傳出刺耳的工具聲響及鳥叫聲。
法官採信證人說詞,認為邢姓住戶經常性、持續性發出超出一般人日常生活所能忍受的聲響,從嚴判決邢姓住戶發出侵入樓下處戶的聲響,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第一類管制區」標準,意即自日間上午7時起至晚間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5分貝、低頻32分貝;自晚間7時起至晚間10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0分貝、低頻32分貝;自晚間10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35分貝、低頻27分貝。
法官並審酌,邢姓住戶侵害王男居家安寧的人格利益,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而屬情節重大,應賠償慰撫金新台幣60萬元。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12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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