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辦案機會性侵少女 前台南警判刑8年定讞

藉辦案機會性侵少女 前台南警判刑8年定讞 | 華視新聞
(示意圖/資料照片)

中央社  / 台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前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殷培淳藉辦案機會,性侵一名國小剛畢業的少女。一審判處殷男11年徒刑,二審考量殷男已賠償、和解,改判8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一名單親媽媽於2020年6月11日因疑遭詐騙,帶女兒前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報案,由殷男負責辦理;殷男利用辦案機會與母女2人認識,並互加通訊軟體好友。

一審指出,殷男於2020年6月21日下午前往被害母女住處談論案件,要求單親媽媽外出購物,進而性侵少女得逞;單親媽媽事後得知女兒遭性侵提出檢舉,警方於同年7月22日通報檢察官偵辦,隨後拘提殷男到案,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殷男否認性侵,但一審依證人證詞,及被害人褲子、棉被等沾染物採到與殷男相符的DNA,認定殷男犯罪事證明確,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故意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檢察官主張殷男毫無悔意,一審量刑過輕;殷男仍矢口否認犯行,但已與單親媽媽調解並支付新台幣170萬元;單親媽媽具狀表示願意原諒殷男,不再追究民、刑事責任。

二審審酌,雙方已調解,量刑基準已與一審不同,因此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考量殷男案發時身為人民褓姆,不思保護幼弱,反知法犯法,使少女身心遭受巨大創傷,並侵害警察執行公權力的尊嚴與信用,犯後辯解一再改變,耗費司法資源,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

殷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此案發生後,台南市警局督察室調查認為殷培淳涉犯性侵罪嚴重影響警譽,記1大過並調職到歸仁分局,殷培淳隨後於2020年8月辭職。(編輯:張銘坤)11112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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