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員工一氧化碳中毒求償 二審判獲賠194萬

火鍋店員工一氧化碳中毒求償 二審判獲賠194萬 | 華視新聞
(中央社)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火鍋店女員工於店內暈倒,以受有一氧化碳中毒併神經精神症候群傷害提告求償;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火鍋店須給付職災補償164萬多元,負責人須賠償慰撫金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北巿某家火鍋店在民國105年6月8日,廚房內6具爐火全開,窗戶緊閉,氣溫悶熱,且空調損壞,空氣無法流通,瓦斯外洩無法散去,導致廚房內的蔣姓女員工一氧化碳中毒暈倒,蔣女以其受有一氧化碳中毒併神經精神症候群傷害為由控告王姓負責人。

刑事部分,蔣女經醫院進行腦部核磁共振掃描呈現情形及精神科醫師門診評估診斷,無法證明與本案一氧化碳暴露有關,二審難以認定負責人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已判決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蔣女主張,公司(火鍋店)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導致她身體、健康遭受侵害,須賠償勞動能力減損損害及慰撫金等。

一審判決公司應給付職災補償新台幣164萬0247元,負責人應連帶給付342萬多元,但二審今天認定,醫院鑑定認為蔣女未受有一氧化碳中毒併神經精神症候群傷害,不能主張勞動減損失。

二審合議庭考量蔣女因本件事故罹患一氧化碳後遺症,其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情形,判決負責人須賠償30萬元的慰撫金,公司須給付職災補償164萬0247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2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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