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新北市
(中央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新北產業園區的22名居民認為北捷環狀線部分開發行為影響權益,興訟請求法官判決環保署命令北市捷運工程局在未提出環差分析並審查通過前,不得開發。法院今判居民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由改制前之台北縣政府擔任開發單位的「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依照開發行為計畫內容,其中Y7站至Y17站為高架路段,Y1站至Y7站以東、Y17站以北至Y29站為地下路段。
但是,後來因配合機場捷運建設計畫,台北縣政府作成「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差報告),將其中Y17站至Y19站間路段的開發行為,由地下形式變更為高架形式,並送環保署審核通過(開發行為名稱、開發單位分別變更為「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住在五工路段的許姓居民等22人認為,民國94年環差報告並未包括於Y19站至Y19A站間五工路設置出土段,直至108年綜合規劃書才明確表示,將出土段改設於五工路段,此開發行為使其權益影響重大,經由公民告知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法官判決環保署命令北市捷運工程局在未提出環差分析並審查通過前,不得開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台北市捷運工程局是否違反環評法規定,不是環保署得依環評法規定裁罰、命限期改善或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範疇,就算捷運工程有違反環評法規定的情形,環保署也無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
合議庭指出,民國94年環差報告的環評範圍,已經包括爭執的出土段,捷運工程局在此出土段實施開發行為,未違反環評法規定,且環保署也沒有環評法所定怠於執行職務可言,因此判決駁回居民的請求。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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