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噪音引爭執 男持刀刺死鄰居判12年8月定讞

中央社  / 桃園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桃園市洪姓男子與樓上陳姓婦人因噪音問題起爭執,持水果刀朝陳婦背部猛刺一刀致死。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2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10年10月17日下午,家住桃園市龜山區的洪姓男子在家飲酒,不滿樓上鄰居傳出噪音,從陽台對上咆哮,與樓上的陳姓婦人起口角爭執。

陳姓婦人隨後持菜刀下樓理論,洪男見狀先關閉大門,待取出水果刀後開啟大門,將陳婦推開並朝背部猛刺一刀,甚至不顧水果刀還插在陳婦背部,又推倒陳婦在地壓制,造成陳婦傷口深達18公分。

洪姓男子犯後撥打110自首,陳婦經送醫急救,仍因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而死亡。

一審期間,洪男否認殺人犯行,辯稱因為被害人下樓就踹門,開門看到被害人拿菜刀就火大了,而且被害人看似要衝進家門,一時義憤才拿水果刀還擊,應僅構成義憤殺人罪。

一審指出,噪音糾紛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公憤至無可容忍,也不是洪男可依道義理由而生憤慨進而行凶的依據,認定洪男是基於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刺殺陳婦,構成殺人罪。

一審認為,洪男否認犯行、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破壞社會公共安全與秩序,應予嚴加非難,另審酌洪男犯後自首,節省大量司法資源耗費,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

案經洪男、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洪男、檢察官對二審判決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112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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