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500元與夫口角尋短 婦害稚女溺斃判13年定讞

中央社  / 台中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台中市陳姓婦人因500元手尾錢與丈夫爭吵,帶2歲10月大的女兒至苗栗海邊輕生,導致女童溺斃。一、二審均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陳婦13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陳姓婦人於民國110年1月間,因丈夫母親所留的手尾錢新台幣500元遺失,與丈夫口角後心情低落,同年月25日下午獨自帶女兒外出意圖尋短。

110年1月26日上午,陳姓婦人帶女兒從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附近岸邊一路走向海中,2人均遭海浪沖倒而跌落水中,再由海浪推回岸邊,女童因而溺水。

陳婦見女兒溺水後將女兒抱到堤防附近涼亭內,但未施以急救或向人求援;苗栗警消受理家屬報案透過手機定位協尋,會同海巡單位尋獲母女,但女童已癱軟無意識,送醫搶救不治。

一審認為,依陳婦離家出走前與丈夫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陳婦離家後隨即將手機關機、刪除通訊軟體等行為模式判斷,足以認定案發時陳婦確實已萌生帶女兒尋短的念頭,行為應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犯行。

陳婦及辯護人辯稱女童遭浪絆倒,且陳婦當時精神不佳且慌張才延誤通報,應僅成立過失致死罪;但一審認為,若非女童遭母親帶往海中較深處,縱使在沙灘上被絆倒,應不至於發生跌落海中而溺水窒息的結果。

一審審酌,陳婦無理剝奪女兒寶貴生命,犯後對案發過程多避重就輕,無從認定有悔意,另考量陳婦無前科,案發時心理狀態處於有尋短意念,並已獲丈夫原諒,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仍判處陳婦13年徒刑;陳婦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遭駁回,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12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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