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宜蘭縣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前宜蘭縣頭城鎮長曹乾舜被控涉以職務之便收賄共新台幣390萬元,一審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有悔意,判刑6年6月。曹男提上訴請求輕判。二審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曹乾舜因本件收賄案,遭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宜蘭縣政府於1月間已依規定停止他的職務。
判決指出,曹乾舜在LED路燈採購案中,利用職務之便,向得標廠商收賄300萬元,之後又藉進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機會,先後收取90萬元。
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3次犯罪情節非輕,且嚴重破壞公務員的廉潔形象,應予非難,不過考量曹乾舜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尚有悔意,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3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曹乾舜主張已承認全部犯罪,也繳回款項,請求依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曹乾舜於擔任鎮長期間,辦理採購案時,利用職務機會收賄,又利用進用人員收錢,各次犯罪情節不輕,嚴重破壞公務員的廉潔形象,不但辜負民眾所託,更使得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也沒有犯罪情節可以憫恕的情形,一審判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2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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