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中市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2日電)台中市警局前警官白喬維,遭控4年前向砂石業者收取60萬元賄款,卻未協助打點案件被檢舉,一、二審被依貪污罪判處7年6月,經最高法院發回,今天更一審改判4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男子白喬維先後擔任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分隊長、市警局犯罪預防科警務員與第四分局秘書室警務員等職務。
白喬維利用與偵八隊官、警熟識職務上衍生機會,於民國107年11月間,向涉及盜採砂石案的業者陳男佯稱,可代為打點偵八隊隊長及隊員,致使陳男陷於錯誤而交付新台幣60萬元予白喬維,但白喬維取得款項後,並未代為打點偵八隊相關人員。
直到同年12月,陳男遭檢警偵辦,才得知自己受騙因而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全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白喬維起訴,台中地院一審判處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案經白喬維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但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二審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理由,且白喬維已繳回犯罪所得,可依法減刑,今年4月間將全案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審酌白喬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要件,且與陳男達成和解,但犯行嚴重破壞警察人員辦案應有公正清廉形象,今天判處白喬維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112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