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國民法官新制112年元旦上路,未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將由一般國民當中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組成法庭,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國民法官法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有可能被隨機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自115年1月1日起),但是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
國民法官在審判中,除了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與主張外,也可直接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再與法官一起評議,與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充分陳述意見,共同形成論罪科刑的最終決定。
司法院指出,如果有6種情況之一,就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包括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未完成國民教育者;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司法院表示,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6種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包括年滿70歲以上;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具有老師、學生身分;曾於5年內擔任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重大疾病、傷害、身心因素而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因看護、養育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司法院指出,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在審判中加入來自各行各業的國民法官多元經驗、想法,與法律專業觀點彼此激盪,讓法院判決視角更加全面,反映全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國民的參與,不只讓司法審判更透明,更期盼透過司法審判與社會的對話,促進國民與司法審判的相互理解與信賴。(編輯:李亨山)11112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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