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今天表示,擬修正洗錢防制法,增訂人頭帳戶罪,意即無正當理由蒐集或提供帳戶,導致金流受影響者,將科以刑責,草擬條文及刑度等仍在研商評估階段。
黃謀信於法務部媒體茶敘時表示,擬增訂人頭帳戶罪,對於提供人頭帳戶者,獨立為洗錢犯罪類型,解決目前實務上提供人頭帳戶者處罰證明問題。
媒體記者以網路買賣交易案例提出問題,賣方如果以交易有誤,要求買家提供金融帳號以利退款,買方提供後,卻慘遭賣方當人頭帳戶洗錢使用,這樣子買方將面臨司法調查,法務部將擴大查緝人頭帳戶,有無可能反而讓更多無辜者遭追訴刑責。
黃謀信解釋人頭帳戶罪,有兩個要件,首先在法律上「無正當理由」,不是只看單純提供帳戶,第二是要看結果,金流有受影響;當然還是要以個案的情形,由檢察官認定。
黃謀信指出,「無正當理由」是指要去判斷理由是否正當,要按照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根據客觀事實判斷。
法務部新聞資料指出,為因應實務上詐欺犯罪手法變動快速,往往擴及洗錢犯罪,為更有效遏止詐欺、洗錢等金融犯罪,擴大打擊面,法務部自民國110年開始研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至今多次召開修法研商會議進行討論。
因這次修法變動幅度大,尚有部分條文仍待各界意見整合及凝聚共識,法務部持續密集召開修法研商會議,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學界及實務專家交換意見,就修正草案進行審慎評估,後續將加速修法期程。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就人頭帳戶相關犯罪會加強宣導,一定會告訴民眾哪種型態可能涉及犯罪,千萬不要輕易提供個資讓他人去開立、使用帳戶。(編輯:方沛清)11202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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