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台商黃旺根涉將近3000噸石油偷賣給遭制裁的北韓船隻,不料駁油過程全遭美國衛星拍下。最高法院認定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並無違誤,仍判黃姓台商1年徒刑,全案確定。
全案起於北韓因頻射飛彈遭聯合國制裁,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民國108年8月以涉及與北韓貿易為由,指控台灣人黃旺根與瑞誠海運、瑞邦海運、瑞榮海運公司涉及至少1次與北韓進行進出口貿易,美國財政部依法列入二級制裁名單。
此外,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也將與黃旺根及這些船運公司相關的巴拿馬籍船隻「上元堡輪」(Shang Yuan Bao)列入封鎖資產名單。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07年10月將這艘船公告為制裁名單,指控涉嫌與北韓船隻進行非法交易。
判決指出,黃旺根身為瑞誠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瑞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以及「上元堡輪」實際船東。卻與油商萬源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溫姓男子自107年3月起合作,由他提供「上元堡輪」船隻讓溫男進行海上加油業務,並藉此偷跟北韓船隻駁油賺取龐大利潤。
判決指出,黃旺根和溫男107年5月間先以油輪從台中報運出口1350公噸石油,且還偽造目的地為香港,之後出港再將石油接駁至「上元堡輪」,最後駁油至北韓船隻。過不久後,兩人再以相同手法駁油1479公噸給北韓。但因北韓油輪長期遭美國衛星監控,「上元堡輪」偷運油行徑也全被拍下。
判決指出,黃旺根製作「上元堡輪」輪機長返鄉等不實內容的申請書,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隊提出准許辦理入境手續。
黃旺根被控部分,一審依違反資恐防制法判刑1年2月,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二審審酌黃旺根為貪圖私利,兩度在公海駁油給遭制裁的北韓船隻,不僅無視台灣資恐防制法規定,嚴重影響國際形象,還使台灣陷入遭聯合國或國際社會制裁、譴責風險中,且考量他直至二審審理才坦承犯行,減刑幅度有限,依違反資恐防制法改判1年徒刑,偽造文書罪部分維持4月刑度(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