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色情及友人酒駕 前派出所長判3年2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桃園分局前薛姓派出所長被控包庇色情護膚店及友人酒駕肇事。最高法院認定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本件可依速審法減刑,日前仍判他3年2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鄒姓男子從民國98年起在桃園市經營養生館,實際卻是護膚店提供半套性服務;薛姓所長明知鄒男經營違法色情行業,於99年5月間撥打鄒男手機表示,「我跟你講喔…不知道誰檢舉的,說什麼我們2個很好,都有處理,這會死人的,如果外面有在問,你就說不認識」、「我今天會叫人過去臨檢」等語。

判決指出,薛姓所長吳姓友人在100年3月間酒駕擦撞路旁車輛送醫救治,吳男清醒致電給薛男,薛男為袒護吳男不受裁罰及追訴,向承辦警員默示案件由他處理,但薛男卻未到醫院拿取吳男酒駕血液檢驗報告,也未就吳男交通違規事件做後續處理,拖到依法不得再為舉發,使吳男免遭因交通違規裁罰新台幣4萬9500元不法利益。吳男另獲檢方緩起訴,須向國庫支付5萬5000元。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及圖利罪,判薛男6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認定,薛男包庇色情行為,僅構成洩密罪判刑6月,包庇友人酒駕部分,因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判圖利罪2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去年6月考量本件繫屬一審至今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適用速審法減刑,薛男包庇色情行為,構成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判刑1年1月;包庇友人酒駕部分,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情節輕微」的減刑要件,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2年9月,二罪應執行3年2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且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202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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