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蘇花公路撞山壁釀6死 司機判刑1年半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騰龍通運遊覽車司機游志豪,超速且錯將檔位打入空檔,致車輛自撞山壁,造成6死39傷。最高法院認定,游志豪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仍判游志豪1年6月徒刑,全案確定。

民國110年3月16日,蘇花公路114.7公里北上路段發生騰龍通運公司遊覽車自撞山壁車禍,釀成6死39人輕重傷。宜蘭地檢署認定,遊覽車沒有故障,司機游志豪超速且操作失當,依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游志豪在該路段的限速時速40公里、下坡、連續彎道,先錯誤使用油壓減速器(電子閥減速器)取代煞車,並以5檔檔位、時速45公里超速行駛;之後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雖試圖降檔減速,但操作失當,致換檔未完成而停在空檔行駛,增加失速危險。

一審認為,游志豪換檔時踩離合器踏板,致中斷油壓減速器煞車功能,當遊覽車行駛至該路段第3右彎彎道時,游志豪緊急煞車,車輛往左衝進對向車道,擦撞南向路側山壁擋土牆。

過程中,游志豪往右轉方向盤,致車輛左側車身後段外甩、後方安全門部位撞擊山壁擋土牆、左後車尾撞倒路側「輔2導標」標誌桿右、前車頭撞擊北向路側護欄,才讓車輛橫停在馬路上,致車內乘客有6人死亡,39人輕重傷。

一審認為,游志豪是職業大客車司機,有豐富駕駛經驗,搭載乘客行駛在道路上應負有高度注意程度,但因錯誤操作煞車系統,並在山路違規超速行駛,釀成嚴重傷亡的交通事故。

一審審酌,游志豪肇事後主動向到場處理的員警自首,符合減輕其刑規定,且偵審期間坦承不諱,具悔意,並與死者家屬、部分傷者達成和解及賠償,判刑1年6個月。游志豪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認為,本案事故係因游志豪的過失行為導致,造成車上乘客死傷,且犯罪後尚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綜觀其犯案情節,實難認屬輕微,且在二審審理期間改口否認犯行,因此不宜減刑及給予緩刑,仍維持1年6月刑度。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高院判決並無違誤,且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駁回游志豪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202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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