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士兵1次記2大過退伍 判賠4萬餘元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陳姓男子因1次被記大過2次,遭陸軍司令部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因服志願役未滿4年,應賠償4萬餘元經催繳仍未繳納,陸軍關渡指揮部提出行政訴訟,士林地院判決陳男應給付4萬餘元。

關渡指揮部主張,陳姓男子民國106年4月7日經核定轉服志願役,然因其尚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4年,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且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8年8月1日核定陳男退伍生效。

關渡指揮部指出,陳男因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比例,應賠償自核定起役日起,所受領的3個月待遇,包含本俸、加給共計新台幣4萬8281元,原本3個月內繳清賠款,但陳男接獲催繳通知後,拒絕清償迄今。

陳男經士林地院通知時到庭答辯,才當庭允諾賠償。士林地院審酌後,依據關渡指揮部提出的志願役生效處分、核定退伍令、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審定名冊及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清冊,認為關渡指揮部請求有理,因此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日前判決陳男應賠償4萬8281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2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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