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指時力黨工涉毒 高院更一審判賠25萬元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107年間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遭時任黨工林效先起訴求償並要求道歉。高院更一審今天判王浩宇須賠償25萬元及刊登回復名譽啟事,仍可上訴。

全案緣於,王浩宇於民國107年4月間,透過個人臉書、記者會等方式,指稱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在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甚至張貼林效先照片。

林效先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他獲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王浩宇的不實言論造成輿論認定他涉及毒品案,導致他社會評價受損及精神上莫大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停職期間薪資損失43萬500元,及登報道歉啟事。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王浩宇應賠林效先25萬元及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證,加碼判須賠償40萬元及登報道歉;王浩宇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效先熱衷參與政治活動,又主持網路政論節目,並為時代力量黨發起人,王浩宇不能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的義務,且言論已貶損社會對林效先的評價,導致名譽受損,判決王浩宇須賠償25萬元。

此外,更一審也判王浩宇須刊登啟事,分別在個人臉書及公開登報,使社會大眾明確知悉,法院已認定王有不法侵害林的名譽的行為及實際判決內容,以回復林的名譽。(編輯:蕭博文)11202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