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工程向廠商索賄 高雄市課員遭撤職停止任用2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原高雄市茂林區吳姓課員於103年間承辦2項工程時,向承包廠商索賄合計新台幣5萬餘元,法院依貪污罪判刑2年,緩刑4年。懲戒法院判決吳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任職高雄桃源區公所經建課課員,於103年承辦「茂林區萬山里下方河床保護應急工程」等3項工程期間,分別向承攬廠商劉姓負責人索求6萬元及2萬元,並要求劉男幫他繳交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的學雜費1萬3719元。

判決表示,劉男因擔心如果沒有按照吳男要求支付,日後工程款項的驗收、請領撥款等程序恐遭刻意延宕,最終雙方各以2萬元達成共識並交付款項,劉男還幫吳男繳納學雜費,吳男3次犯罪所得共計5萬3719元。

全案曝光後,吳男在偵查期間坦承不諱,自白犯罪,橋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他起訴,橋頭地方法院去年判處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吳男未上訴而確定。

茂林區公所在案件判決確定後將吳男免職;高雄市政府召開考績委員會後,認定吳男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高雄市政府的信譽與廉政形象,將吳男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吳男所為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觀感,損害政府廉能紀律的形象甚鉅,但所得的賄賂或不正利益金額不多,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2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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