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號召騎士於北市鄭州路、塔城街口進行待轉大富翁活動,活動申請者羅宜被大同警分局開罰3萬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日前判他敗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09年11月18日,羅宜向大同警分局申請20日下午5時至晚間7時的集會遊行許可獲核定,地點在塔城街西側人行道(不含道路)。
判決指出,羅宜當日集會現場演說後,隨即率眾離開核定地點,轉移至鄭州路與塔城街口,於是時任大同警分局長高鎮文,在當日晚間6時7分、6時18分舉牌警告。
當日晚間6時49分,將近集會核定許可時間7時,羅宜號召群眾轉移至核定區域外的鄭州路與重慶北路口,並在7時26分帶領群眾呼口號,時任大同警分局建成派出所長陳志峯,隨即舉牌命令解散。
之後,羅宜又率眾轉移至忠孝西路2段與中華路1段路口,高鎮文在晚間7時49分再度舉牌命令解散,羅宜即於8時2分宣布活動結束。
大同警分局認為,羅宜行為違反集會遊行法,因此裁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羅宜不服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仍然不服提行政訴訟。
羅宜主張,集會遊行權為憲法保障,警方處理集會遊行時,不能以刑事或行政處罰,且核定區域狹小,參與群眾都在人行道上,並無擾亂交通,而高鎮文決定命令解散,與現場指揮官陳志峯的實際情況不符,請求撤銷原處分。
大同警分局答辯指出,當日舉牌警告次數達3次實務慣例,另當晚中正一分局在鄭州路與重慶北路口,各在7時15分、7時20分舉牌警告2次,及萬華分局在忠孝西路與中華路口7時55分舉牌1次,違規事證明確。
法官勘驗蒐證畫面後認為,羅宜離開核定區域時,即以麥克風告知群眾,群眾也隨著羅宜所在地變更而轉移,且警方現場執法無不當,認原處分裁罰合法妥適,判羅宜敗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2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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