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向原桃園縣政府登記核准後,勞動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提起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憲法裁判。憲法法庭定於21日言詞辯論。
華航員工朱梅雪等32人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經核准後發給登記證書。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勞動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桃園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分。朱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華航修護廠區或修護工廠就其工作場所範圍內,未設有獨立人事、亦未有符合編列、執行預算及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第2款等要件,裁定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也駁回確定。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公政公約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經社文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保障結社自由,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裁判。
憲法法庭定於2月21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行言詞辯論,當天開放旁聽並進行網路直播。
本案爭點題綱,包括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是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或其他憲法基本權,其理由為何;相關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其理由為何。(編輯:張銘坤)11202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