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檢檢察官指揮監聽觸法 一審判8月緩刑2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9日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在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指揮監聽時,意外錄到前南檢檢察官吳岳輝等人進出有女陪侍場所,經吳岳輝提告,台南地院日前以蒐證違反適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判林仲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仲斌在南檢黑金專組檢察官任內,立案調查一起員警疑似涉貪瀆案,指揮陳姓檢察事務官與郭姓員警調查及蒐證,陳、郭2人於2013年1月得知監聽對象酒店業者王姓男子要派5名酒店小姐前往一家KTV包廂時,欲安排民間友人攜帶密錄器進包廂內錄影蒐證,向林仲斌請示。

林仲斌同意陳、郭2人安排友人喬裝賣檳榔小販,攜帶密錄器進入包廂,錄到包廂包含吳岳輝及另2名時任檢察官在內多名人士對話內容後,將檔案交給林仲斌,法務部隨後在當年3月接到匿名書信,檢舉吳岳輝等3人進出有女陪侍的場所。

吳岳輝在接受最高檢察署調查時才發覺當晚在KTV包廂內遭側錄,認為遭違法竊錄,先後對陳、郭2人及林仲斌提告,陳姓檢察事務官由台南高分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郭姓員警由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

吳岳輝等人曾指出,當天原是在其他包廂聚會,得知有友人在另一處包廂才前往致意,不久後就回到自己包廂。

林仲斌在案件審理時否認違法通訊監察或妨害秘密犯行,主張當時只是要知道包廂內有什麼人,並非要取得包廂內人士言談內容,且KTV包廂並非具合理隱私期待場所,言論及談話並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經審視KTV業者相關設備,除消費者及其同意對象,其他人任意進入包廂可能性低,包廂內的對話及活動有秘密及隱私的合理期待,且包廂外走廊設有監視器,調閱監視器檔案就可查看進出人員,不必進入包廂側錄。

合議庭認為,林仲斌對此案指揮蒐證違反適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共同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執行通訊監察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林仲斌雖曾表達歉意,但雙方未和解,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202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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