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求愛不成擄殺屏東通訊行女店長 二審仍判無期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4日電)屏東男子黃東明愛慕通訊行曾姓女店長不成,竟開車衝撞後將她上銬在空屋,斷絕求助機會致死,屏東地院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高雄高分院今天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

高雄高分院今天依原審認事用法、量刑並無不妥,駁回屏東地檢署上訴,維持原審無期徒刑判決,全案仍可上訴,詳細判決理由待之後公布。

全案起於56歲的黃東明因愛慕屏東市一家通訊行的29歲曾姓女店長不斷騷擾。心生畏懼的曾女向警方報案且拒絕和解,未料黃男由愛生恨,民國111年4月間開車高速衝撞,導致她當場重傷昏迷,甚至將她載往市區一處空屋,並將左腳上銬在樓梯扶手,斷絕求助機會致死。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以黃男涉犯強制罪及殺人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屏東地檢署認為,黃男在審理期間以精神障礙企圖減免刑責,未見悔意,其犯罪手段竟將曾女拘禁空屋任慢慢死去,極為殘忍、冷血、泯滅人性,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情節重大,有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以免悲劇再度發生;原審量處過輕,因此依法提起上訴。(編輯:郭諭儒)11202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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