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瑪莎拉蒂案 一審認張敦量有殺人犯意判9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日電)台中瑪莎拉蒂案,主嫌張敦量等人毆打宋姓男大生致重傷,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張敦量重踢男大生數次、有殺人犯意,因此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張敦量9年,其餘人4年8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進清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全案今天上午宣判,張敦量涉犯殺人未遂處8年、2個強制罪各判1年及10月,應合併執行9年;李韋霖、陳勁豪分別依傷害致重傷罪處4年、2個強制罪各判8月及8月,合併應執行4月8月,全案可上訴。

至於張敦量等3人涉犯2個強制,李進清說,被告不只對宋姓被害人涉犯強制罪,也分別對車上其他乘客有強制行為,因此合議庭以2罪論處。

李進清指出,合議庭認為張敦量等人只因行車糾紛,就對被害人做嚴重的傷害行為,其中張敦量另外用腳對宋姓男大生重踢數次,因而認定他有殺人犯意,雖然被害人經適當醫療倖免遺憾,但也造成相關後遺症,因此認定成立殺人未遂罪。

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等3人,民國110年11月7日駕駛瑪莎拉蒂和宋姓男大學生發生車禍後,將宋男毆打致重傷,全案引發社會關注及譴責,宋男至今仍在復健。

張敦量等人案發後遭收押,並由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張敦量遭台中地院裁定收押至今,其餘2人於去年底交保。

全案台中地院歷經1年多審理,張敦量日前在開庭時坦承傷害、強制等罪,但否認犯殺人未遂,他並向宋男道歉,希望能與對方和解。

張敦量的委任律師指出,全案因行車糾紛引發,張敦量不可能因此有殺人犯意,且事後配合調查,宋男家屬提出以新台幣1500萬元和解,因無共識而未和解。(編輯:卞金峰)11203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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