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日電)故宮南院胡姓保全去年2月間騎機車閃避一棵倒在慢車道路樹發生事故不治,家屬向管理的嘉義縣政府提國賠,嘉義地院認為縣府有管理缺失,判決賠償近400萬元。縣府表示會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發布的判決書指出,胡男於去年2月20日凌晨下班後,騎機車返家,行經嘉義縣太保市東勢里嘉58-1線3.3公里處時,因嘉義縣政府對事故路段的路樹疏於維護、巡查,造成事發前其中一棵路樹因風雨遭連根拔起,橫倒於慢車道上。
胡男行經慢車道時,因閃避倒下的路樹,加上天雨路滑,擦撞路邊緣石,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與顏面鈍性創傷,送醫不治,家屬認為嘉義縣政府對於事故現場路樹的管理確有缺失,與胡男的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向嘉義縣政府提出國家賠償。
判決書表示,縣府認為事故現場路樹傾倒的位置與胡男擦撞緣石的地方相差23.4公尺,顯然是胡男安全通過路樹後才發生擦撞事故。路樹支架於種植1年5個月後拆除,並無不當。同批種植的384棵路樹,於事故發生時,其餘383棵路樹均無傾倒,可見對於路樹管理並無缺失。且胡男酒測值為0.0965毫克。
嘉義地院指出,車禍事故經常發生於一瞬間,胡男因突見路樹橫倒於慢車道,閃避不及,急於向右閃避,導致機車失控擦撞路邊緣石,符合行進中機車慣性,因此,胡男確因路樹傾倒而發生事故。
嘉義地院表示,如路樹仍有根部未穩固定著於土地情形,應重新設置新支架或為其他加固措施必要,以維護路樹安全;事故路段種植的384棵路樹,其中383棵均無傾倒,顯然是管理單位未注意路樹個別生長狀況,並施以加固措施,因此,路樹管理顯有欠缺。
另外,胡男酒測值0.0965毫克,與構成公共危險罪酒測值0.25毫克,相差甚遠,難以認為胡男有酒後駕車情形,胡男血液中酒精濃度有可能是送醫急救施以藥物或其他因素所造成。
因此,嘉義縣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應賠償胡男的妻子及兩名子女合計為新台幣396萬多元。(編輯:謝雅竹)11203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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