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邱太三幫妻關說 黃越宏遭判刊登啟事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7日電)陸委會主委邱太三不滿記者黃越宏指摘他關說妻子回任法官,提告求償及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判黃賠償80萬元確定,登報道歉部分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判黃須在聯合報刊登邱太三勝訴啟事。

全案起於邱太三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不滿黃越宏於民國106年4月、5月,透過文章及電視節目,指摘他於100年間利用立法院黨團協商司法院送審法官法修正草案的機會,藉此關說、施壓司法院,讓當時離職的妻子宋富美回任法官,對黃越宏提起刑事自訴誹謗、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300萬元及登報道歉。

刑事部分,108年間法院已判黃越宏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黃越宏應賠償80萬元及登報道歉;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免賠、免登報道歉;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雖然黃男辯稱曾向司法院退休高層人士、立法委員幕僚等相關人員求證,但黃未舉證說明他有合理查證的行為;黃越宏的文字與言論,足令大眾產生邱太三利用自身影響力干預司法人事的負面形象,審酌邱曾任法務部長、現任陸委會主委,黃男為資深記者,判決黃男須賠償80萬元,並登報道歉。

案經黃越宏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賠80萬元並無違法,駁回此部分上訴;登報道歉部分,最高法院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違憲的意旨,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二審審理後認為,黃越宏為資深記者,不實指摘邱太三藉由職務關說司法人事,牽涉邱所任公職與司法人事作業等公共利益,對邱造成名譽重大損害,金錢賠償不足以填補邱的損害,仍有公開登報澄清的必要。

更二審指出,就邱太三請求於自由時報、聯合報擇一來刊登勝訴啟事,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判決黃越宏必須於聯合報頭版刊登勝訴啟事1天。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3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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