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友人及其女友 男子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金姓男子因投資糾紛,連開6槍射殺姚姓男子及其郭姓女友,一、二審均依殺人罪等罪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國109年2月21日,金男駕車到姚男台南住處,2人因投資檳榔攤生意不歡而散,之後金男帶槍返回姚男住處,對著姚男與其郭姓女友連開6槍,並隨即搭車逃逸,逃亡4天被警方拘提到案,台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嫌起訴。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金男因細故酒後開槍預謀殺人,殺意甚堅,考量他另案服刑時表現良好,到案後主動告知警方槍彈下落,並有心賠償死者家屬,終身監禁應有矯正教化功能,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死者家屬認為金男罪大惡極,台南高分檢據此上訴台南高分院。檢方上訴理由指出,金男經鑑定有反社會人格,前科累累,多因細故而遷怒侵犯他人,不見刑罰有教化功能,名下無任何財產補償死者家屬,建請法院施以極刑。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金男雖具反社會性格特質,但隨年紀增長而降低,其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刑,應給予相對嚴峻重刑,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長期監禁與社會隔離,加上監所輔導教化,即便獲假釋也逾80歲,再犯可能性低,沒有剝奪其生命的必要,仍維持判金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編輯:李錫璋)11202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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