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稱被男子猥褻 父母憤動私刑致死各判10月、5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3日電)埔里鎮李姓男子遭女童指控猥褻,女童父母難忍氣憤毆打李男,不料李男送醫後死亡,法官查出李男患有慢性病,受傷後身體惡化致死,因此依共同犯傷害罪分別對女童父母判徒刑10月、5月。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內容,女童與父、母及其他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前往埔里鎮一家KTV唱歌,女童回家前告知父、母,遭在場一名60歲李姓男子猥褻,女童父母便將李男帶至埔里鎮某夜市巷子內,女童母徒手毆打李男,女童父則持交通錐毆打。

李男被打到多根肋骨骨折、牙齒多處斷裂、雙上肢、胸部及右肩挫傷及擦傷等,警方獲報到場,女童父母坦承動手打人,並將李男涉嫌妨害性自主的犯行告知警方,李男送醫3天後因敗血性休克死亡,埔里分局將2人法辦,全案由南投地方檢察署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法醫師審理時證稱:「一般人受這個傷,應該不會死,一般來說只有打這樣,如果是年輕力壯或沒有病的人,這樣應該不會死」;但被害人死亡主要、直接原因是肋骨骨折後,身體惡化感染肺炎,因糖尿病、肝病、腎臟病等慢性病及飲酒因素加乘,導致身體多處發炎感染,被害人所受傷害,一般而言非致命傷害。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罹患糖尿病、肝病、腎臟病等慢性病,影響復原能力,受傷後身體惡化,罹患肺炎導致敗血性休克死亡,被告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但被告傷害行為後續引發被害人多處感染,最終引起敗血性休克死亡結果,客觀上非一般人能預見,即與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犯要件不符,僅負普通傷害責任。

因此,南投地方法院依共同犯傷害罪判處女童母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女童父親也依共同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203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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