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衛福部雙和醫院COVID-19確診洪姓病患持刀砍傷3名護理師,一審依3個殺人未遂罪判刑12年半。二審今認定其一殺人未遂罪應論傷害罪,另2罪維持,改判洪男9年4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洪男持檳榔刀,朝施姓及陳姓護理師身體要害部位刺擊,甚至在二人接連倒地並以腳踢、手擋方式閃避後,仍未停止攻擊;洪男對此辯稱無殺人犯意等語,並不足採信,依二個殺人未遂罪論罪。
二審指出,洪男持檳榔刀朝蔡姓護理師刺擊,蔡女閃避倒地,但上腹部因遭利刃劃過而有3公分擦傷;二審合議庭審酌洪男下手輕重、攻擊部位以及後來行兇轉移目標攻擊陳姓護理師等,經綜合判斷認定此部分,洪男行為構成傷害罪。
二審表示,依據醫院鑑定,認定洪男犯案時可以掩飾兇器,也能控制情緒的言語等,判斷他當日起床至案發過程後數小時內並未有意識混亂、注意力或認知嚴重受損的情形,應可理解持刀攻擊他人身體將可造成的結果,即他在犯案時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並無喪失或顯著降低情形,須負完全刑事責任。
二審判決指出,洪男因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入住雙和醫院負壓隔離病房,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上午,擅自走出病房尋找出口試圖離開,經施姓護理師攔阻並告知不能離開病房區域後,竟持檳榔刀刺向施女要害部位,經施女呼喊求救後,蔡女及陳女趕至現場出聲制止。
判決指出,洪男轉而持刀刺向蔡女,蔡女見狀往後閃避,因站立不穩倒地,遭洪男持刀劃過上腹部後,扶起施女逃離;洪男持刀朝向未及逃走的陳女胸部刺擊,並在陳女抵擋攻擊,並嘗試奪刀未果而負傷倒地時,持刀刺擊倒臥的陳女腹部,陳女右手掌受有嚴重減損機能的重傷害。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3罪,判洪男應執行12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李亨山)11203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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