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重度障礙者玉姐向新北社會局申請每月744小時(每天24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不服僅獲核每月60小時而興訟。法院今認社會局以預算規模核定時數,有裁量怠惰違法,判玉姐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化名玉姐的李姓女子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向新北巿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請求每月744小時(即每天24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案經社會局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至她家中進行家訪評估後,社會局同年7月間核定個人助理每月時數60小時,並否准核定逾60小時部分。
判決指出,李女不服提起訴願,遭新北巿政府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就否准部分,社會局應再核給她個人助理每月時數684小時差額的行政處分。
北高行今天判決,判李女勝訴,撤銷原處分,社會局就李女109年6月15日的申請,依本件判決見解,核定妥適個人助理服務時數的行政處分;差額時數部分,予以駁回。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規定意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中「依其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應以身心障礙者的具體需要為依據,而非規定以每月提供若干小時服務為上限。
北高行指出,新北市社會局訂定的「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計畫」,逕自規定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上限,而非依身心障礙者具體需求評估結果,牴觸母法規定。
判決指出,新北市社會局沒有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證明核發辦法、服務辦法的規定,循序踐行需求評估、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李女,並依需求評估結果,經李女及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已違反法定正當程序。
合議庭指出,新北市社會局只以109年補助計畫的預算規模,核定李女個人助理服務每月60小時,顯然沒有以李女為主體及決策中心,尊重李女本身意願與偏好,盤整、協調各機關的福利服務資源,評估擴大提供個人助理的可行性。
判決指出,除非造成過度負擔,否則個人助理必須依李女的個別化標準,但新北市社會局沒有衡酌李女自立生活需求,也沒有與李女對話、協商調整可能性,顯然有裁量怠惰的違法。
法院指出,社會局除核定李女60小時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外,應再核予多少時數,有待社會局踐行法定程序,而作出適法裁量決定。(編輯:方沛清)11203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