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復合被拒持刀殺傷前女友 男子判刑6年8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黃姓男子想與王姓前女友復合被拒後,持刀潛入王女住處行凶造成王女重傷一度病危,還驚嚇到睡在王女一旁的未成年女兒。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8月,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黃男於民國111年2月帶著尖刀到王女位於屏東縣住處並闖入王女與女兒同寢的房間,見王女躺在床上熟睡,黃男持刀架住王女的脖子,並要脅王女「不要動」及威脅「要死一起死」。

黃男隨即持刀刺入王女頸部,王女遭刺後向她的母親求救,當時睡在王女身旁的女兒驚醒呼救,黃男聞聲逃離現場後遭警方逮捕,王女經送醫急救後,一度病危所幸脫險。

案發後,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黃男。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男欲與王女復合未果而心生不滿,持尖刀刺向人體重要部位,導致王女受有深度6公分的頸部穿刺傷,且黃男於審理期間否認犯行,判處黃男7年有期徒刑。

案經黃男上訴,二審由高雄高分院審理。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造成王女身心嚴重受創、難以入眠及無法正常上班,王女需至精神科求診及社工協助;王女的女兒在案發時目睹母親遭刺殺且需經歷母親一度病危的煎熬,至今仍深感恐懼。

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至今未與王女達成和解與賠償,審酌黃男於審理時改口認罪,改判刑6年8月。案經黃男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3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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