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福茂唱片認為歌手韋禮安違約,打官司求償,一審判韋免賠。二審今天認定韋禮安未完成合約約定的90首歌曲,僅88首歌曲等,改判韋禮安須賠488萬多元。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提告主張,與韋禮安於民國97年間簽訂唱片及藝人經紀合約書,但韋禮安於合約有效期間的107年7月11日以存證信函片面終止合約。
根據判決書,福茂唱片主張合約為承攬契約,韋禮安須完成8張國語專輯或90首歌曲(錄音著作)的工作,韋僅完成4張國語專輯,1張EP,48首歌曲,合約效力仍應存續。
福茂唱片主張,韋禮安違反合約約定,須賠償新台幣15萬元、所失利益1038萬多元,合計1053萬多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福茂敗訴,韋禮安免賠,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上午宣判。
二審認為,韋禮安僅完成88首歌曲,尚未完成合約約定的90首歌曲等,經審酌導致福茂經紀費用損害的日數及韋禮安終止合約前的演藝淨收入等,判決韋禮安須賠償488萬6012元。(編輯:蕭博文)11203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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