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禮安二審判決被逆轉 高院改判敗訴「須賠償福茂488萬多元」

韋禮安二審判決被逆轉 高院改判敗訴「須賠償福茂488萬多元」 | 華視新聞
圖/韋禮安臉書

柯芷筠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創作歌手韋禮安遭前東家福茂唱片提告片面解約,被求償違約損失1053萬餘元,一審判決福茂唱片敗訴,韋禮安免賠,福茂唱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21)日二審結果出爐,改判韋禮安敗訴,須賠償福茂唱片488萬多元,可上訴。

韋禮安2007年在華視《快樂星期天》歌唱比賽奪冠後,2008年4月7日與福茂唱片簽約,約定要發行8張國語專輯或創作90首歌曲。韋禮安於2018年7月自認履約完畢,發存證信函向唱片公司主張約滿,並於9月在臉書發文,引發熱議,但福茂唱片主張,韋禮安僅和福茂唱片合作發行4張國語專輯、1張EP共50首歌曲,尚未達到合約約定,卻擅自宣告終止合約,以自己名義從事各項演藝活動,故提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雙方合約未中止,並求償1038萬6433元。

韋禮安透過律師主張,合約規定將合約有限期間繫於「專輯唱片或歌曲」的數量,使合約期間無限延長,對他不公平,因此該「自動延長」條款應屬無效,而且他實際上已完成包括LIVE CD、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活動主題曲等共95首歌曲,合約應已合法終止,他並未違約,至於歌曲發行與否,取決於福茂唱片,並非身為創作歌手的他所能決定。

一審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包含專輯、電影主題曲、片頭曲、片尾曲等,全都計算在內,韋禮安到2018年為止共創作95首歌曲,已達到約定條件,認定韋禮安已完成合約,不須賠償。福茂唱片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1日做出逆轉判決,指出雙方合約類推適用委任契約,韋禮安可終止但未達終止契約的條件,認定他僅創作88首歌曲,未達福茂主張的90首歌,計算金額後,改判韋禮安敗訴,須賠償488萬餘元,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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