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曾任總統蔣經國侍衛官的洪篤昌及台商等涉組集團持假美鈔赴銀行兌換逾數千萬元案。高院今天考量他們坦承犯行,已與銀行和解履行還款中,均宣告緩刑。可上訴。
全案緣於,兆豐銀行民國105年發生有人持假美鈔領走逾新台幣6600萬元事件,洪篤昌、張姓台商等人被控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張姓台商在105年間透過洪篤昌等人,分別將偽造面額百元的美鈔交付張姓女子,張女取得當日或翌日將美鈔攜至兆豐銀行敦化分行,致使不知情的行員陷於錯誤,同意她存入某公司外幣帳戶並兌換成新台幣,由張姓台商等人朋分花用。
另外,張女另由其他管道取得偽造美鈔後,仍循同樣方法,兌換成新台幣,再朋分花用。
高院審酌被告等人助長偽造他國貨幣犯罪及偽造鈔券的流通,打亂國內外美鈔流通的貨幣體系,且本案美鈔數量非少,造成銀行遭受損害非輕。
高院指出,被告等人於審理期間終於全部坦認犯行,並與銀行達成刑事緩刑協議等,部分已履行完畢。
合議庭考量被告等人的參與犯罪情節輕重程度、角色分工、各次行使偽造美鈔數額、銀行意見等做為量刑依據;其中洪篤昌犯罪情節較輕,有情堪憫恕之情,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高院今天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判洪男1年徒刑,緩刑3年;張姓台商1年5月徒刑,緩刑5年;張女2年徒刑,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3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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