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民法規定,婚姻破綻責任重者不准訴求離婚,有民眾及法官認為限制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部分違憲,須2年內修法。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採消極破綻主義,婚姻發生破綻時,僅責任較輕或沒有責任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訴求離婚。舉例來說,如果丈夫有外遇,只有妻子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丈夫則不行。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及方姓、高姓民眾等人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分別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新制去年上路後,憲法法庭合併多案於去年11月15日進行言詞辯論,辯論終結。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示判決。(編輯:張銘坤)11203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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