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吵後持水果刀刺死丈夫 妻子遭判刑8年6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高雄市歐姓女子民國109年間與丈夫劉姓男子爭吵後,她持水果刀刺傷丈夫大腿,劉男送醫不治。一、二審皆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歐女有期徒刑8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歐女與劉男交往多年後於107年結婚,2人在高雄市經營烤魚火鍋店。109年5月10日晚間,2人在火鍋店因細故發生爭執,雙方不歡而散,劉男先行返回住處休息。

歐女翌日凌晨1時許返家時,雙方再度爭吵並發生肢體衝突,她持水果刀刺向劉男大腿,造成劉男左大腿後外側刺切傷及左股動、靜脈遭刺切斷,導致大量出血,劉男送醫後不治死亡。

高雄地方法院指出,被害人受傷位置在左大腿後外側,並非心臟或其他身體致命部位,且僅有單一次刺切傷,可見歐女下手次數並非多次,且行為後隨即請女兒撥打119將劉男送醫急救,主觀上沒有殺人犯意,依傷害致死罪論處。

法官審酌歐女因口角糾紛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控制情緒,即持水果刀刺死丈夫,讓被害人的家屬承受天人永隔心靈傷痛,犯罪所生危害甚大,且未能坦然面對自身犯行,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

案件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3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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